洛阳市供销社责任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目标的考核管理,督促系统各单位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责任目标任务,经市社研究决定,特制定市社系统责任目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直属各单位。责任目标以责任书(或文件)形式下达各单位,年终以此为依据,对完成情况以记分制考核认定(记分办法另行文),并决定奖罚。

  第三条责任目标项目的设置

  (一)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

  1、市社直属单位主要指标

  (1)综合经济效益:指报表利润(应列费用足额列销且剔除下属企业承包后实现的利润额)和其他形式实现的效益项目。其他形式实现的效益项目是指(企业自身所提折旧、列销以前年度社保金、列销职工身份置换金、应列上缴各种专项费用等)。

  (2)招商引资额(从本单位、本系统及洛阳市以外引进的资金、生产加工设备等项目)。

  (3)年销售额(以商品流转报表为准)。

  (4)资产租赁收入。

  (5)开放办社年销售额、利润额,上缴国家税费总额。

  (6)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盈利面等。

  (7)归还市社股金额。

  2、县(市)区社主要指标

  (1)报表利润。

  (2)招商引资额(从本单位、本系统及洛阳市以外引进的资金、生产加工设备等项目)。

  (3)年销售额(以商品流转统计报表为准)。

  (4)专业合作社规范达标目标。

  (5)村级综合服务社规范达标目标。

  (6)农村超市发展目标(实行开架自选售货的零售企业)。

  (7)开放办社年销售额(或产值)、利润额、上缴国家税费总额。

  (8)归还市社股金额。

  (二)年度工作目标

  1、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政治思想工作深入细致,勤政、廉政及作风建设不断加强,“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新的发展。

  2、不断深化改革,勇于开拓创新,重视企业管理,提高企业信誉,强化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不发生大的政治和经济责任事故,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车辆及其它财产积极参加系统内安全统筹,完成市社下达的目标任务。

  3、关心群众生活,进一步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积极搞好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市社直属单位信访次数不能突破市社下达的责任目标,不能发生干部、职工赴市以上集体上访事件;县(市)区社不能发生干部职工赴县(市)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

  4、注重做好清理清收外欠资金工作。

  5、市属各单位要足额缴纳在岗及托管人员(或内退)社保费(五项),当年不发生拖欠。往年拖欠的按市社下达计划清缴。

  6、市属各单位的在岗职工工资当年不发生拖欠,企业执行各自工资标准及发放形式,但不能低于洛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托管(或内退)人员生活费按单位规定发放。

  7、完成市社下达的《工作信息》上报采用指标。

  8、完成计划生育各项责任目标。

  9、以农资、农副产品、烟花爆竹、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为主,建立配送中心,开展连锁经营,发展专业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工作,开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

  10、执行市社的各项决议,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对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直属各单位责任目标的考核每年分半年和年终两次进行,采取各单位自查上报,市社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考核认定等办法予以实施。

  第五条 奖罚项目设置

  (一)奖励项目

  目标奖励以荣誉奖为主,物质奖为辅。对完成责任目标的先进单位,市社分别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奖项,获得特等奖和一等奖单位,由市社授予奖牌或证书;对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责任人给予荣誉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标兵)或物质奖(现金或实物);同时对责任单位的班子其他成员按市社规定给予奖励。

  (二)处罚项目

  处罚的对象为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及其班子成员,对市社直属单位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降职、免职和罚金的处罚;各县(市)区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市社将反馈所在地党委、政府。

  第六条 奖罚的具体标准

  (一)奖励办法:

  1、完成责任目标奖:完成年度经济效益和发展目标,且工作目标也完成较好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给予奖励(经联评设特等、一、二、三等)。

  2、对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的班子其他成员的奖励,责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班子成员工作表现和成绩大小给予奖励。

  3、获奖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处罚办法:

  1、对市社直属单位的处罚办法:

  (1)对未完成综合经济效益指标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并给予责任人2000元以内的罚款,严重的给予黄牌警告、降职或就地免职。

  (2)凡未按时、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个人和单位,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

  (3)对未完成应列各项专项费用的单位,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4)凡当年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托管(内退)人员生活费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5)对故意少报、瞒报和隐匿资产收入的单位,取消其年度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6)对未完成偿还股金计划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的参评资格。

  (7)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年度的参评资格,严重的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

  (8)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班子其他成员的处罚,责任单位班子根据班子成员的责任大小决定处罚,并报市社批准执行。

  2、对各县(市)区社的处罚办法:

  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供销社,取消年度参评资格。

  第七条 考评的组织领导

  市社成立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冯社志,副组长:张龙根、崔龙洲、马武立、李法信、肖辉友,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社合作指导科。市社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社和市社直属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决定奖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 本办法由市社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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